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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封关在即|24小时“口岸服务专席”上线,厘清商机“指南”出台!
2025-11-126

一条热线+一份《办法》=封关“软基建”

从“筑巢引凤”,到“固巢养凤”



20251218海南全岛封关运作越来越近,在国家层面勾勒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宏大框架后,海南本地的落地执行成为关键。其中“海口12345口岸服务专席”的设立与《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的出台,精准回应了封关后“服务如何跟上”与“规则如何运行”两大核心问题,展现了从顶层设计到高效执行的闭环。

一条24小时人工热线  



封关运作的复杂性,意味着企业与公众将面临大量全新的通关流程与政策问题。能否及时获得权威解答,直接关系到封关初期的体验与效率。

为此,海口市率先行动,海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与海口市封关运作口岸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口市口岸专班办)联合设立“口岸服务专席”12345热线平台增设了2“口岸服务专席”,并配备10名专职热线员,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该专席受理口岸相关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等事项,这相当于为封关运作配备了一个不停歇的“总客服”。

为确保服务质量,专席的运作并非简单接听电话,而是建立了一套成熟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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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联动 海口市口岸专班办积极对接商务、交通港航、港航公司、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复杂问题能快速对接、实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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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支撑 已提前梳理并录入193个口岸服务知识点,构建了系统化的知识库,为标准问题提供即时、统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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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化培训 专席热线员不仅接受专题培训,更前往“二线口岸”实地学习,并由海口市封关运作口岸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派遣专业人员在前台协助,持续提升业务熟练度


这条热线不仅是解决问题的渠道,更是一个“传感器”。据媒体报道,海口市封关运作口岸建设工作专班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从高频咨询中挖掘关键信息,分析潜在风险,做好监测预警,从而优化政策与流程。

  一份企业关税“指南”



在国家层面,封关后最核心的货物税收政策变化可概括为“一增一扩”:“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将从21%大幅提升至74%(约6600个税目),且享惠主体范围明显扩大,政策限制条件也进一步放宽。

在此国家框架下,海口海关制定的《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相关内容可见文末),则是对这些规则如何具体执行的精细化操作指南,该《办法》将于20251218日同步实施。

《办法》的关键点在于厘清了“一线”、“二线”及岛内流通的税收征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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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放开怎么“放”  《办法》明确,除《进口征税目录》内的货物及少数特定情况外,自境外经“一线”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为“一线”的高度自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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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如何“管住”  货物从海南进入内地(“二线”),需按进口规定办理手续。但对在岛内经过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可免关税进入内地。这既避免了内地市场受冲击,又鼓励了企业在海南进行实质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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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如何“自由”流通  《办法》明确,“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税收。这破除了此前货物流动的限制,有利于岛内产业链的集聚与协同发展。

对于企业和公众而言,“口岸服务专席”是触手可及的服务前台,随时解答疑惑;而清晰的《税收征管办法》则是稳定的规则后台,明确了商业活动的边界,他们共同构成海南封关运行的“软基建”。

国家政策如同总蓝图,构建了自贸港的“四梁八柱”,而海南本地的努力则像是精装修和物业管理,致力于让这个宏大的体系运行得更顺畅、更人性化。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封关运作的完整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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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节选自《海南日报》相关报道

海口海关日前制定了《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实施。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按规定进口《进口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规定,海关在“一线”对以下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二)《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外,且不属于“零关税”货物或现行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其他货物。

在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进出“一线”的税收征管方面,享惠主体向海关申报进口“零关税”货物,应根据“零关税”货物的属性填报“征免性质”。其中,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仅限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生产自用,下同),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代码:491);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旅游业享惠主体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填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除本条前述规定的“零关税”货物外,其他“零关税”货物填报“零关税一般货物”(代码:493)。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的,享惠主体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中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海关依法征收出口关税。相关货物自出口结关之日起按规定解除海关监管。享惠主体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运出境或出口申报手续。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投稿邮箱:caop@cao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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